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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碟侵權的事情,感覺是要在我的人生落幕了,但是感覺是夢醒血未停,因為法官的緩起訴判決書實在有夠慢,在4月10日開完庭後,隨即與對方達成和解的和解書,交給法官後,一直遲遲沒有下文,沒想到起訴書是6月10日才寄給我,裏面說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檢查官簽核的日期是5月19日,書記官簽核的日期是6月3日。我當時納悶說,這起訴書說是要我繳交1萬元,但是什麼單據也沒有附,我要去那裏啊繳?

 

       沒想到又這樣過了將近1個月在7月3日時,我又收到2張文件,1個是檢查署的發函說我要依緩起訴繳交1萬,並說明以郵寄發式繳款或去地方法院繳,另一分又是處分命令通知書,說明處分的執行事項。

 

 這件事情,我想趕緊解決,沒想到國家的機器一拖再拖,不想再延遲下去,故為求慎重決定親自去繳,但住址確是不明確,於是打電話去問書記官,那知書記官好像很不爽說,信封上已寫得清清楚楚,你還要問,問題是文件上的地址根本跟書記官所講的地址是不同的地方。一個是146號,一個是136號,搞了半天我才知道,原來是要拿處分命令通知書,在146的地方法院去找書記官開單,所謂繳款通知單後,憑這個單跑去136的地方法院左邊的櫃台開立自行繳納收據空白單二聯後在去右邊的櫃台(原來是檢查署內所附的台灣銀行櫃台)繳款後,蓋上收款章後,再跑回去146號的地方法院將第一聯交給書記官,緩起訴處分金才算執行完成。

 

        沒想到繳個緩起訴處分金,那麼麻煩。1個人就可以作的收款動作,偏偏讓人跑上跑下,而且要經過3個人的手,我們國家的公務人員是太多了嗎?一個簡單的事搞那麼複雜?連所發的文件意思都一樣,偏偏要重覆的發?我的天啊,我的案件並不是重大案件,僅是一片過時的影片光碟,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侵權也可以審理到現在,直到我今天(718)繳完處分金,真得被政府玩死了!這種公務員的機制,食古不化的流程,簡直讓人心寒,在這場為自己事業興衰而戰的我,只能吞下去,只盼風暴趕快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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