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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和解完,確定緩起訴後,我的心裏石頭也放下了。但回程時財仔開始打另外二萬的主意。因為他知道我一定留二萬在身邊。於是他說到,原本對方開八萬,是律師用心跟對方周旋才會變成六萬,所以要另外給律師五千作為紅包,由他代為給,另外一萬五是吃飯及唱歌的錢,因為他有叫兩台車的兄弟,隨時在法院外待命,如果對方太超過,就給他架走,那些也需要吃吃喝喝!真的嗎?我實在質疑,於是我就跟爭論,因為如果是要慶功宴及紅包,我就會付,為何要先拿給他,透過他的手讓他作面子,一度不想去。

          後來還是依他的意思,去海產吃了第一攤,結果他又找了一些50幾歲的朋友來撐場面,還好律師也有來,但我從頭到尾也沒看到他把紅包給律師,他說私下拿,我看是沒有。再來是第二攤卡拉OK,我算算根本不到一萬,但又將近3千污在口袋。我只能說,他的吃相真的很難看。這事情發生,總共連同律師以及堂哥的活動費總共花了我18萬元, 一件光碟侵權事件,讓我得到教訓,也看盡了一些人性醜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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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憶的導演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